越南稅務總局公告終止勞工勞動合約個人所得應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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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February 20, 2017

越南稅務總局公告終止勞工勞動合約個人所得應課稅



資料來源: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2016.12.27日報導
商情本文:
越南稅務總局於本(2016)1220日發布第5918/TCT-TNCN號公告,有關雇主於終止勞動合約時,勞工所領款項應課徵個人所得稅之規定,對於雇主依據勞動法第36(終止履行勞動合約)3(勞資雙方協調終止履行勞動合約規定)與勞工進行協商以終止其無期限之勞動合約時,給付勞工各項薪俸和工資及具有薪俸和工資性質之款項等,規定執行如下:
一、給付勞工之薪俸和工資:依據個人所得稅所列累進計稅方式課徵個人所得稅;
二、給付勞工之退()職金:非屬列入勞工薪俸和工資之應課徵個人所得稅之項目。
三、當雇主終止勞動合約所給付勞工之屬勞動法及社會保險法規定之外之補助款項,若金額超過200萬越盾(越南央行滙率中心公告即期滙率1美元兌換22,152越盾),雇主於給付勞工前應扣除10%之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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