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规定禁止以下场合(外国人)入境:没有父母、监护人或授权人一起入境的未满14岁孩子;办伪造证件、作虚假申报以获得办理入境、出境、居住证;患有精神病或危害公众健康的传染病;被驱逐于越南(从驱逐决定生效至今未满03年);被强迫出境(从被强迫出境决定生效至今未满06个月);因预防疫病、因自然灾害、因国防、安全、秩序以及社会安全等原因。
根据此规定,外国人获得长期居住权是以下场合:对越南祖国建设与保护事业作出贡献并获得越南政府的勋章或国家荣誉称号;在越南暂住的科学家、专家;获得在越南长期居住的越南公民(合法妻子、丈夫、亲生父母、干爹、干娘、亲生儿女、养子、养女)的保证;从2000年或之前起在越南连续办理暂居的无国籍人士。
外国人不能在陆地边境地区的禁止区、暂停各种活动区或海上边境地区的禁止区、活动限制区暂居。对于在边界地区的暂居处或有关边界地区的市镇、城市、旅游区、服务区、特殊行政-经济单位暂居的场合就必须申报暂居。接受外国人申报暂居的机关有通知致暂居处的边防哨所的责任。
外国人在越南居住的入境、出境、过境法从2015年01月01日起生效。此前所颁发的外国人在越南居住的入境、出境、过境有效证件将能使用到该证件上所规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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